谁有权享有特留份?
因遗嘱或继承合同而被剥夺继承权的人,并不会因此一无所获。法律为最亲近的亲属保障了对遗产的最低份额,即特留份(《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享有特留份请求权的包括直系卑亲属(子女,若无子女则为孙辈)、配偶或登记的生活伴侣——只有在没有直系卑亲属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才享有该权利。兄弟姐妹从不享有特留份请求权。
特留份的金额是多少?
特留份为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例如:一位鳏夫留下两个孩子,并剥夺其中一人的继承权。每个孩子的法定继承份额本为二分之一——因此被剥夺继承权的孩子的特留份为遗产价值的四分之一。重要的是:特留份是一项纯粹的金钱请求权,针对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刻到期。权利人并非共同继承人,不能要求获得具体物品——但继承人必须支付该款项,必要时须通过出售遗产财产来筹措。
信息提供、价值评估、时效
主张特留份的人通常并不了解遗产的具体情况。因此,《德国民法典》第2314条赋予了全面的信息请求权:继承人必须提交一份有序的遗产清单——如权利人要求,须提交公证遗产清单,由公证员亲自查明遗产状况。此外,权利人还享有价值评估请求权,例如通过专家鉴定确定不动产价值。特留份请求权自权利人得知继承开始及被剥夺继承权之年年末起三年内失效——等待过久者将丧失一切权利。
特留份补足:生前赠与的情形
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十年内所作的赠与,会按比例计入遗产以计算特留份(特留份补足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2325条)。此处适用递减模式:继承开始前一年内的赠与全额计入,此后每年递减十分之一。有两个重要例外:向配偶所作的赠与,其十年期限自婚姻解除时才开始计算——而如果赠与人保留了用益权或居住权,根据判例,该期限往往根本不会开始计算。看似巧妙地“绕过特留份”的转让方式通常都会因此而失败。
对被继承人而言:如何调整并规避特留份
- 放弃特留份:最有效的方式——权利人通过公证方式放弃权利(《德国民法典》第2346条),通常在生前获得补偿。
- 提前转让财产:赠与只有在有足够的时间提前量并进行正确安排的情况下才有效(保留用益权时需谨慎)。
- 特留份惩罚条款在“柏林遗嘱”中可使子女在第一次继承发生时失去主张特留份的动机。
- 剥夺特留份(《德国民法典》第2333条)仅在极为有限的例外情形下才可能——例如对被继承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且必须在遗嘱中说明理由。
简明问答
可以完全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吗?
可以将其排除在法定继承之外——但实际上无法剥夺其特留份。被剥夺继承权的子女仍保留相当于法定继承份额一半的金钱请求权。完全剥夺特留份仅在《德国民法典》第2333条规定的严格情形下才可能,例如对被继承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
我如何了解遗产包含哪些内容?
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314条规定的信息请求权:继承人必须提交完整的遗产清单。若您提出要求,须由公证员制作该清单——公证员将亲自进行调查,包括生前的赠与情况。对于不动产,您还可以另外要求提供价值鉴定报告。
对他人的赠与是否计入特留份?
过去十年内的赠与会按比例计入特留份补足请求权的计算——每年递减十分之一。对于向配偶所作的赠与,以及保留用益权或居住权的赠与,该期限往往根本不会开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经过数十年,该赠与仍会全额计入。
特留份请求权何时失效?
自您得知继承开始及被剥夺继承权之年年末起三年内失效——无论如何,最迟自继承开始起30年后失效。即使遗产事宜仍在协商中,该期限依然继续计算;可通过协商中止时效,或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该权利。
特留份是否必须立即支付?
该请求权自继承开始时立即到期。若继承人无法支付,又不愿出售家庭住宅等资产,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可考虑申请法院延期履行(《德国民法典》第2331a条)——但适用门槛较高。更为可行的方式是协商达成分期付款或补偿协议。